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112年度救字第92號 原 告 謝亞叡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騰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上「復聖」(音譯)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於當事人欄,其中「復聖」(音譯)部分,未記載該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特徵之資料,復未載明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被告維騰機械有限公司函查「復聖」之員工姓名及年籍資料,原告得聲請閱卷)。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