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耀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李耀揚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前揭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元-1,693元=84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 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0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