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重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