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禎祥 林嘉榮 原告與被告郭恬妤(原名郭紫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4日具狀追加 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90,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672元,原告仍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