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漢傑、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漢傑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複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民國112年5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比對主文即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