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關松屏、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張秋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關松屏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關松屏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50,64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惟其中請求工 資差額2,132,880元及提繳6%勞退金31,41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483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188元(計算式:73,671元-22,483元=51,18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