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范滋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謝忠益 甘存孝律師 被 告 林筱恩 鄭元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