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億開實業有限公司、許國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億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國勝 人 債 務 人 廖雯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