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債 權 人 劉柏楊即提克斯國際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我爵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若我爵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三、債務人我爵文創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