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楊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12號 債 權 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本件請求之總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