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雄巿甲仙區小林國民小學、李宗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85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甲仙區小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鄉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無法釋明,應更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鄉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