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群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馬嘉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4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群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馬嘉良 人 債 務 人 蔡伃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肆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326,735元 112年10月30日 3.75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2 478,000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3 1,123,785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4 1,148,716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5 1,082,004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6 1,052,436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7 765,241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8 1,070,454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09 898,128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010 1,396,180元 112年10月30日 2.8 自112年10月3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