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意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明奇即鑫滿億彩券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陳松林已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