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峻即今生轉運站禮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違約金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李明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