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李明峻即今生轉運站禮儀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李明峻即今生轉運站禮儀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