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詠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楊詠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收據金額與聲請狀聲證四所列之金額不符,請重新提出確切之金額計算表及請求金額。 二、就怪手、推土機、吊車、存證信函等補提單據。 三、完整之土地租賃契約影本(原提出之租約遺漏第五條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