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鑫達工程有限公司、許梨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債 權 人 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梨芳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委託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31日,至債務人北投奇岩路工地工程之泥作修繕作業,累計共派遣73修繕點工之工人,以每人每天工資新台幣(下同)2,700 元計算,合計點工費197,100元(下稱系爭點工費),嗣兩造於110年7 月23日開協調會議,債務人承認系爭點工費,但迄今猶未給付,為此聲請對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權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工程計價單、點工卡、會議紀錄、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然查,其所提之工程計價單、點工卡上均無任何債務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且無其他佐證可證明債務人同意該計價單、點工卡之內容;又債權人提出之會議記錄,未有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且出席簽名人員有誰可為債務人之代表,債權人亦未釋 明 ,難單憑此即認債務人承認債權人就系爭點工費之主張 ;又債權人雖兩次提出存證信函,以釋明其有對債務人為催告還款,然債權人第一次所提存證信函(聲證4 ),受文者為第三人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則為請求該第三人支付工程保留款,與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無涉,第二次所提存證信函(聲證7 ),內容亦為請求支付工程保留款,難認已對債務人定期催討系爭點工費。而本院先後以112 年6 月6 日 、6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釋明 ,該裁定送達後,債權人迄未補正,已如前述,亦有送達證書2 件附件可稽。是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間是否確有成立契約 ,及債務人是否有與債權人就系爭點工費達成合意 ,以及債權人是否有定期催告債務人還款等情事,依現存提資料形式審查後難以認定債權人所述為可信,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