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上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