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補正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址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