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946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歐陽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如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阮如意之財產並無任何執行實益,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