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9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966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寀稘 債 務 人 陳至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昱泰螺絲企業有限公司、德吉模具有限公司之營利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五甲尾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岡山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