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劉明杰 債 務 人 汪世豪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恩賢(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恩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件其餘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次按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6月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王恩 賢早已於102年8月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該員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債權人對債務人汪恩賢強制執行之聲請。其次,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汪世豪對第三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薪資債權,復聲請本院調查該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現投保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核有扞格;而依債務人汪世豪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汪世豪已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自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退保,現僅投保於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3日內提出主張債務 人汪世豪現仍繼續受僱於第三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載明逾期未報,本院逕依調查所得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為強制執行,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予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提出釋明文件,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紀錄查詢在卷可稽,難認債務人汪世豪於第三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又因第三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