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均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均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 變更名稱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先此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匯豐中國A股基金、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 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13元、國泰人壽保單 解約金現值3,530元、基金贖回所得41,209元,業經本院作 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