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金曉梅、河邊股份有限公司、張素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金曉梅 相 對 人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向案外人徐少東借用新台幣4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8年7月2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公證書影本、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北金 818 795 10000分之3811 2 高雄 前金 北金 818-1 116 10000分之381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7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地下一層: 85.15 合計:85.15 防空避難室:383.27 全部 巿中一路276號底壹層 2 832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一層:165.96 騎樓:88.02 合計:253.98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4 3 833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一層:100.79 騎樓:14.76 合計:115.55 全部 巿中一路274號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4 4 834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一層:81.81 騎樓:14.62 合計:96.43 全部 巿中一路276號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 5 835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二層:136.26 合計:136.26 陽台: 13.01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2樓之4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5 6 836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二層:117.14 合計:117.14 陽台: 24.75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2樓之3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3 7 837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二層:130.32 合計:130.32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2樓之1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4 8 838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二層:119.14 合計:119.14 陽台: 10.72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2樓之2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9 9 848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三層:130.32 合計:119.14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3樓之1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分之0 10 849 北金段8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樓房 三層:119.14 合計:119.14 陽台: 10.72 全部 巿中一路272號3樓之2 共有部分:北金段10建號,面積524.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