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禾發有限公司、楊喻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金禾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台端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不符)。 二、相對人王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