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芳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115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凱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幤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