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2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紫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