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華倫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志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志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華倫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