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奕林科技有限公司、林芃穎、阮玉順NGUYEN, NGOC THUA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51號 聲 請 人 奕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相 對 人 阮玉順NGUYEN, NGOC THU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順NGUYEN, NGOC THUA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阮玉順NGUYEN, NGOC THUAN(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