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文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51號 參 加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鴻吉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