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林季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83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林季漢 林鼎佑 林季逸 林邑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繳納3,509,5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