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洲企業行即李榮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大洲企業行即李榮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176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05,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