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國家海洋研究院、陳建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被 告 國家海洋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原 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