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楊麒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峯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3,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