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郭久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郭久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久良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6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9月2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12月4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申報所得為220,960元,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0年出廠車輛1部,並有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之未到期保費949元(前於112年8月9日領取保險給付4,974元),至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部分,要保人則為聲請人母親,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部分,依個人保險資料顯示並非要保人,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人壽函詢,迄未獲回覆,依個人保險資料顯示並非要保人,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於110年9月23日至111年11月經營立祥水電行,11 0年11月至12月每月營業額扣除租金15,000元、水電2,000元等成本後,每月淨利約23,000元,111年1月至11月淨利共261,905元,111年12月至112年1月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24,000元至25,000元(包含112年1月5日至10日於 勝裕詠工程有限公司,112年1月11日至30日於聖宇水電工程行,112年1月30日至31日至友人開的飲料店幫忙之收入),112年2月1日起於信達汽車材料行任職,112年2月至12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4,636元【計算式:(25,000+25,000 +25,000+24,000+25,000+25,000+24,000+24,000+24,000+ 25,000+25,000)÷11=24,636】,前於111年8月2日領取勞 保普通傷病給付2,087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 金6,000元。 ⒊另查聲請人曾任110年9月23日設立之立祥水電行之負責人,110年9月至12日查定銷售額共202,381元,111年共387,810元,110年9月至111年12月平均每月銷售額約36,887元【計算式:(202,381+387,810)÷16=36,887】,而立祥 水電行業於111年12月7日辦理歇業,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函(更卷第143-152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 局函(更卷第163-165頁)在卷可稽。據稱資本額20萬元用 於購買電動工具、五金百貨、支付租金水電等,業已用磬,聲請人非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 則第3條第2項、第4條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且營業額逾20萬元之自然人。 ⒋上開各情,有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39-41頁)、111及112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133、48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7-2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 第447-449頁)、戶籍謄本(更卷第38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51-252頁)、個人商業保險 查詢結果表(更卷第417-4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17-222頁)、 信用報告(更卷第223-23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 第13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429-432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3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更卷第18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 (更卷第16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293-385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43-445頁)、聲請人113年5月8日陳報狀(更卷第471-473頁)、勝裕詠工程有限公 司陳報狀(更卷第427頁)、薪資證明(更卷第393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455、477頁)、臺銀人壽函(更卷第469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433-439頁)等附卷可證。⒌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信達汽車材料行平均每月收入24,636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10,000元,更卷第17-25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451-453頁)、租金收據(更卷 第269-27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 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父親郭献揚之扶養費,每月3,500元(更卷第17-25頁)。經查,父親郭献揚係46年生,無業,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06年3月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82,971元,112 年10月13日領取新制勞工退休金6,128元,112年4月領取全 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7月起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 人補助3,879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4,164元,112年7月至12月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250元,111年9月20日、112年10月6日各領取重陽禮金1,000元、1,500元等情,此有戶 籍謄本(更卷第38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更卷第273-277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87-48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更卷第423-425頁)、存簿(更卷第279-28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49-250頁)、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函(更卷第429-43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3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4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更卷第181頁)附卷可參。足認郭献揚年事已高,並 無謀生能力,應難以維持自己生活,有受子女扶養之權利。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因郭献揚與聲請人一同租屋居住,未負擔租金,除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並應扣除郭献揚每 月領取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再由聲請人與其餘3名扶養義 務人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2,231元【計算式:(13,088- 4,164)÷4=2,231】,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4,636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 300元、父親扶養費2,231元後,剩餘5,105元,而聲請人目 前負債總額約2,226,050元(調卷第71-74、81-103、111頁 、更卷第201-207頁),扣除南山人壽未到期保費後,以每 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6年【計算式:(2,226,050-94 9)÷5,105÷12≒3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