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金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王金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金鐘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高雄市大寮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高雄市大寮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民國112年3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2年10月26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1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清償能力 1.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272,900 元、135,200元、136,200元,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1筆(持分二分之一),公告現值4,081,304元;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806,579元,聲請人前於110年11月12日、111年11月11日 領有生存保險金各6,204元,112年1月3日領有理賠金117,500元、145,000元;至新光人壽保單要保人為楊素蘭(聲請人 稱為前女友,已多年未聯繫)。 2.聲請人自陳110年10月1日起迄今任職於永暄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永暄公司),每月薪資11,000元,聲請人稱1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無法工作無收入,此期間之生活費係以勞保老年退休金支付(卷第205頁);111年11月15日於隆安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隆安公司)到職後即身體不舒服請假,未領有薪資;自110年10月至112年4月每月領 有老人年金給付23,777元、112年5月起調整為每月25,040元;112年4月1日領有行政院核發6,000元;未接受資助。 3.前因身體不適就醫曾向永暄公司、昕上企業有限公司借款共900,000元,而111年11月16日向國泰人壽借款400,000元係 因要償還上開款項及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卷第205頁)。 4.上情,有109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1、71-73、22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83-287頁)、債權人清冊(卷第21-23頁)、戶籍謄本(卷第27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109-1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3-6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33-137頁)、信用報告(卷第139-14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8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87頁)、存簿(卷第43-57、97-101、225-245、255-257頁)、健保投保記錄(卷第219-221頁)、診斷證明書(卷第247-249頁)、住院收據(卷第121-127頁)、借據三紙(卷第103-107頁)、保單借還款紀錄(卷第251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卷第253頁)、薪資袋(卷第77-95頁)、在職證明(卷第75、217頁)、永暄公司函(卷第191-201頁)、隆安公司函(卷第345頁)、聲請人補正狀(卷第203-209、347-349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89-190 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89-295頁)等 附卷可參。 5.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健康情形,認以其目前每月收入(含薪資、老人年金)為36,040元(計算式:11,000+25,040=3 6,040),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3元(含公司宿舍租金6,000元,卷第287頁),並提出出租 人為邱朝堂之租約、永暄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卷第259-265頁) 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 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113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 每月支出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6,04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尚餘18,73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9,352,573元,扣除聲請人名下土地現值、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08年【計算式:(29,352,573-4,081,304-806,579)÷18,737÷12=108】始能 清償完畢,佐以其39年出生,現年73歲,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