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蔡陳麗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陳麗雲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陳麗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 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下稱第38號裁定)以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 定之數額(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准自111年7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70元,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38號裁定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 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38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開銷之餘額為52,337元,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復無發現未經斟酌之新事證,足以影響最低清償額度之認定,應可援用。上開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受分配金額46,270元後之餘額為6,067元(計算式:52,337-46,270=6,067),聲請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 償還(如附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編 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8元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342元 3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067元 總 計 6,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