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林怡君、總源電腦有限公司、陳伯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總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霖 訴訟代理人 劉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兩造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2 年6 月9 日所為111 年度鳳簡字第738 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琜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琜恩公司)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總源電腦有限公司(下稱總源公司)於民國000 年0 月間向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下稱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畫」(下稱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並於同年0 月間獲准,兩造乃約定由琜恩公司提供「琜恩外帶平台」軟體(下稱系爭平台軟體)予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用,總源公司則應依約給付服務費予琜恩公司。之後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並上架至59間店家,總源公司總經理劉清平則於同年7月8 日向中國生產力中心提出有20間店家與總源公司簽署餐飲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琜恩外帶店家服務約款、琜恩外帶店家申請表(下合稱系爭文件),依系爭計畫合作契約書第6 條第1 項約定,中國生產力中心就每間店家即應給付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5,000 元、合計300,000 元予總源公 司(下稱系爭補助款案件),中國生產力中心嗣於同年8 月27日撥付補助款300,000 元予總源公司。 ㈡又兩造約定琜恩公司就系爭補助款案件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 至20之店家(下稱系爭店家),總源公司應給付系爭平台軟體服務費251,000 元予原告(下稱系爭約定),而琜恩公司確已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系爭店家,否則中國生產力中心不會撥付補助款300,000元予總源公司, 總源公司嗣於同年9 月17日簽發受款人為琜恩公司、票面金額251,000 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並由劉清平於同日以line傳送「總源也已經開好第二次款項的支票要給琜恩,共計251,000元」等語之訊息及傳送系爭支票之圖片予琜恩 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怡君,惟總源公司迄未實際交付251,000 元或系爭支票予琜恩公司,琜恩公司自得請求總源公司給付251,000元。為此,爰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於原審聲明:總源公司應給付琜恩公司251,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總源公司則以:兩造雖有系爭約定,總源公司亦有使用系爭平台軟體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用,且僅須將店家與總源公司簽署之系爭文件提交予中國生產力中心即可代每間店家申請補助款15,000元,而總源公司係將此事全權交由劉清平與琜恩公司、中國生產力中心接洽及討論,劉清平並以總源公司名義向中國生產力中心就系爭補助款案件申請店家補助款300,000元,中國生產力中心亦於109 年8 月27 日撥付300,000元予總源公司,惟與總源公司簽署系爭文件 並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店家合計67間,其中有27間未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顯見琜恩公司未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27間店家,總源公司自無給付系爭平台軟體服務費251,000 元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總源公司應給付琜恩公司147,000元本息,及自111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 分別依職權諭知為假執行及附條件免為假執行,並駁回琜恩公司其餘之訴。琜恩公司就對總源公司請求經原審駁回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另主張:系爭計畫之依據係「經濟部推動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而系爭要點第6 點明訂補助款之申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業者完成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簽約、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並先對餐飲業者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後,由服務提供者代餐飲業者以函文檢附資料申請等,且總源公司與中國生產力中心簽訂之「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補助方案」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7 條亦明訂完成上線、使申請餐飲業者可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即可申請補助,且系爭文件中之「餐飲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第二項聲明記載「服務提供者已與本業者完成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簽約、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並須餐飲店家完成用印,中國生產力中心亦已完成審查,於109 年8 月27日撥付補助款予總源公司,可證琜恩公司已提供系爭店家系爭平台軟體完成上線並使其可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且由琜恩公司提出之上線服務畫面及外帶資料庫店家資料,亦可佐證上開事實,琜恩公司自得依系爭約定請求總源公司給付服務費,無須待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稽核始得請求,不應以稽核結果或總源公司有無執行系爭計畫判斷總源公司應否給付,況中國生產力中心係半年後始進行稽核,故不得因店家當時未使用即認琜恩公司未提供服務等語,琜恩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琜恩公司104,000 元本息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總源公司應給付琜恩公司104,000 元,及自11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總源公司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亦提起上訴,另補稱:中國生產力中心撥付補助款不代表業已結束,尚有稽核之程序,而與總源公司簽署系爭文件並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店家合計67間,其中有27間未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顯見琜恩公司未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該27間店家,總源公司自無給付服務費之義務;又針對系爭店家,其中8 家經原審認定琜恩公司未完成約定服務,另琜恩公司收取補助款中之90%費用,卻稱僅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不負責稽核,更未提供服務數據,顯不合理,事後更係由總源公司與劉清平共同蒐集、調查並上架補充完整且翔實之資料,方得使其餘12間店家通過稽核,足見琜恩公司針對通過稽核之12間店家亦有未完整提供所約定服務等,總源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總源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琜恩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兩造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簡上卷第260 至261 頁): ㈠總源公司於000 年0 月間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於同年0 月間獲准。 ㈡兩造約定由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總源公司,總源公司應給付服務費予琜恩公司(至於是否要以總源公司通過稽核為條件,兩造有爭執)。 ㈢劉清平有於109 年7 月8 日向中國生產力中心提出系爭文件,中國生產力中心依系爭計畫合作契約書第6 條第1 項約定就每間店家應給付補助款15,000元予總源公司,合計300,000 元,中國生產力中心於109 年8 月27日撥付補助款300,000 元予總源公司,總源公司於109 年9 月17日簽發系爭支票,並由劉清平於同日以line傳送「總源也已經開好第二次款項的支票要給琜恩,共計251,000 元」等語及傳送系爭支票圖片給琜恩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怡君。 ㈣兩造約定琜恩公司就系爭補助款案件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 至20之店家,總源公司應給付系爭平台軟體服務費251,000 元予琜恩公司(至於是否要以總源公司通過稽核為條件,兩造有爭執)。 ㈤總源公司就系爭計畫於109 年12月7 日、109 年12月21日兩次稽核不合格,中國生產力中心就總源公司簽約之67家補助餐飲業者進行服務導入訪查,訪查結果共27家業者不符補助要點規範及無服務導入情事,於110 年2 月8 日發函總源公司,如總源公司對訪查結果無異議,限期於110 年2 月23日前歸還11家已撥付之代餐飲業者申請之補助款,餘16家尚未撥款者則不予撥款,其後中國生產力中心於110 年2 月22日收到總源公司歸還之代申請補助款165,000 元,關於訪查結果如原審卷二第13至16頁所示。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總源公司於000 年0 月間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補助方案,於同年0 月間獲准,兩造並約定由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用,總源公司則應依約給付服務費予琜恩公司,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上開不爭執事項㈠、㈡),由此可見兩造上 開約定之真意及目的與申請系爭計畫並取得補助款有關,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即係為使總源公司得以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取得補助款項,兩造就系爭補助款案件實為協力合作之關係。又證人劉清平到庭證稱:當初我加入琜恩公司,因琜恩公司成立未滿一年,沒有辦法接政府的案子,所以琜恩公司負責人希望我找總源公司幫忙標案,我就去找總源公司負責人希望他幫忙承接政府標案,因此後來就請總源公司幫我們申請,這個案子不管用哪家公司名義投標,都是用琜恩公司的平台,但當初我委託總源公司只負責掛名投標 ,幫忙把申請款項資料送到經濟部推動補助計劃案的執行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款項,所以當時我跟琜恩公司負責人說總源公司只能得10%之稅務及處理費用,其他的都歸由琜恩公司,這可以證明我們只有請總源公司掛名申請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74至75頁),亦可佐證兩造係以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總源公司出名承接標案之方式,共同合作取得中國生產力中心之補助款項,再將補助款項按約定之比例分配。再參酌琜恩公司於原審審理時稱本件請求總源公司給付服務費251,000 元之計算式為:(中國生產力中心就每間店家撥付補助款15,000元×20間店家)-(總源公司稅1,500元×20間店家)-(每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台軟體,劉清平 可獲得每間業務推廣費500 元×20間)-(津典美食、志元、 玖零艾恩等3 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台軟體,業務員可獲得推薦每間店家獎金3,000元×3 間)=300,000元-30,000元-10 ,000元-9,000元=251,000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7頁), 總源公司亦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377 頁),並有劉清平與原告法定代理人林怡君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本院卷一第227 頁),益徵兩造約定係以取得中國生產力中心補助款項為前提,再從中按約定比例分配,且觀之兩造分配比例,琜恩公司取得絕大部分之款項,總源公司僅取得10%稅務及處理費用,除更可佐證前揭證人劉清平證述之憑信性外,亦較符合交易常情,否則等同總源公司在此一合作關係中,僅獲得10%稅務及處理費用,卻須承擔未取得補助款仍應支付琜恩公司對價之風險。因此,琜恩公司在系爭補助款案件中,如業已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系爭店家,並使總源公司取得中國生產力中心之補助款項,兩造即得依上開約定比例分配,琜恩公司亦得據此請求總源公司給付251,000元服務費。 ㈡針對系爭補助款案件,劉清平有於109 年7 月8 日向中國生產力中心提出系爭文件,申請系爭店家補助款合計300,000元,中國生產力中心亦於同年8 月27日撥付300,000元予總 源公司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中國生產力中心憑證黏貼單、請款領據、代餐飲業者申請補助總表-第2次、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銀行存款支付明細表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53 至256 頁),惟總源公司就系爭計畫於109 年12月7 日、同年12月21日兩次稽核均不合格,中國生產力中心就總源公司簽約之67家補助餐飲業者進行服務導入訪查,訪查結果共27家業者不符補助要點規範及無服務導入情事,總源公司已於110 年2 月22日歸還補助款165,00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中國生產力中心112 年4 月17日中跨字第1120001129號函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1至12頁),而上開27家不符要點規範及無服務導入情事之店家中,即包含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 、4 、7 至9 、17至18、20等8 間店家,查核結果顯示其中編號2 、7 至9 、18等5 間店家係因服務未導入、未提供上架服務、後台管理系統等因素遭判定為稽核不合格,編號4 、17、20等3 間店家未通過稽核之原因係店家不受訪或歇業,此有代餐飲業者申請補助總表-第2 次、受補助餐飲 者訪查服務導入異常暨缺失清冊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255 、241 至242 頁),是中國生產力中心所撥付之補助款即應扣除上開經稽核不合格而未能取得補助款之8 間店家,其餘合格之12間店家既均有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並使用上架外送服務,則依兩造約定上開補助款分配計算式,即(中國生產力中心就每間店家撥付補助款15,000元× 12間店家)-(總源公司稅1,500元×12間店家)-(每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 台軟體,劉清平可獲得每間業務推廣費500元×12間)-(津 典美食、志元、玖零艾恩等3 間店家同意使用系爭平台軟體,業務員可獲得推薦每間店家獎金3,000元×3 間)=180,000 元-18,000元-6,000元-9,000元=147,000元,琜恩公司依系 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總源公司給付服務費,於147,000 元範圍內洵屬有據。 ㈢琜恩公司雖主張兩造約定並未包含以總源公司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為給付服務費之條件,其業已提供系爭店家系爭平台軟體完成上線並使其可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不應以半年後之稽核結果或總源公司有無執行系爭計畫判斷總源公司應否給付云云。惟若服務費僅係使用系爭平台軟體之對價,兩造應可逕約定固定之給付價格,毋庸再行扣除其他費用,且一經提供即已履行完畢,無須待總源公司取得補助款項即得請求,而本件琜恩公司請求總源公司給付服務費係在總源公司取得補助款項後,並以上開分配計算式計算可取得之數額,該計算式既仍扣除其他費用,顯然係以取得補助款項為前提,由此可見琜恩公司主張兩造僅以提供系爭店家系爭平台軟體完成上線並可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為約定之內容,與實際情況並不相符。其次,中國生產力中心雖於109年8 月27日撥付補助款項,但此並非最終確定之給付金額,此可觀系爭要點第7 點、系爭契約書第8 條約定餐飲業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停止使用上架外送服務方案,致上架外送服務方案未持續使用滿3 個月者,總源公司應將未滿期間之補助款繳回,未繳回時,中國生產力公司得依法追償(見原審卷二第18至19、24至25頁),是中國生產力中心撥付補助款尚不足以證明此即可作為分配計算式之基礎,另系爭契約書既已約定上架外送服務方案須持續使用滿3 個月,而中國生產力中心係於109 年8 月27日撥付補助款項,則其於同年12月初進行稽核,應屬合理,是琜恩公司上開主張並非可採。至總源公司法定代理人雖於原審審理時稱:當時兩造並未說要通過稽核才給付服務費予琜恩公司,是在進行本件訴訟時覺得應該要通過稽核才算達成付款條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28 頁),然其當時完整問答應為「(法官問:被告【按:指總源公司】抗辯各店家使用系爭平台軟體必須通過中國生產力中心之稽核,才須給付服務費給原告【按:指琜恩公司】等語,為何被告未待中國生產力中心稽核通過後,即先給付第一期款257,000 元給原告,並另預先開立系爭支票?)劉清平跟我說叫我先付第一期的費用,我答應了。系爭支票是我已經開好並請劉清平轉告原告法定代理人,請原告交付系爭平台軟體上架服務、行銷服務、系統服務等及帳號密碼,我就預計將系爭支票交付給原告,我之所以需要系爭平台軟體上開資料就是要準備稽核結案之用。當時並未說要通過稽核才給付服務費給原告,是我在進行本件訴訟的時候覺得應該要通過稽核才算達成付款條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27 至328 頁),亦即當時主要係針對已經付款之第一期款257,000 元之回答,而系爭補助款案件依對話紀錄內容所載(見原審卷二第257 頁)則屬尚未給付之第二期款,且針對與第二期款有關之系爭支票亦係稱待琜恩公司交付系爭平台軟體上開資料後始會交付,故尚難僅以上開陳述即為琜恩公司有利之認定。 ㈣總源公司雖主張琜恩公司未提供服務數據,而係由總源公司與劉清平共同蒐集、調查並上架補充完整且翔實之資料,方得使12間店家通過稽核,足見琜恩公司針對通過稽核之12間店家未完整提供所約定服務云云。然而,由系爭計畫推廣計畫書檢附之琜恩外帶服務功能說明、系爭計畫服務提供業者列表記載之服務項目(見原審卷二第40、69頁)及琜恩公司於原審陳述:因為系爭平台軟體是建立在LINE BOT上,故消費者或店家在LINE搜尋官方帳號「琜恩外帶」就可以在該帳號找到店家,店家可以從自身後台查詢或管理訂單,即屬已將店家上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27 頁),可知琜恩公司所提供系爭平台軟體完整內容,包括消費者、店家可自LINE官方帳號「琜恩外帶」找尋到店家,提供店家上架服務、後台管理系統等,亦即消費者端可透過智慧行動裝置,經由網路連線搜尋店家資訊、菜單、線上點餐、查詢訂單及取餐狀態、線上抽獎活動等,店家端可透過行動裝置、電腦、Kiosk 或其他終端設備處理訂單、收單及營業時間、銷售品項、惡意棄單、數據分析等管理,亦須提供店家上架服務(即形象照片設計、線上菜單建置、地理位置定位與附近店家搜尋服務,後台管理系統模組設定)及行銷服務(即每月抽獎活動、每月琜恩外帶FB粉專曝光、LINE訊息分眾推播免費5000則、每月琜恩外帶店家資訊貼文、每月優良數位店家評選置頂)等,如前所述,兩造係約定由琜恩公司提供系爭平台軟體予總源公司向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系爭計畫之用,並在取得中國生產力中心補助款項後按約定比例分配,而總源公司所主張通過稽核之12間店家,既經審核認為有導入服務並撥付補助款確定,足見琜恩公司即已履行其提供上開內容之系爭平台軟體予總源公司之義務,且經獲得補助款項,琜恩公司自得請求總源公司按約定比例分配給付服務費;至於服務數據或資料,未見總源公司舉證證明當時兩造約定亦為琜恩公司給付義務內容,是總源公司主張實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琜恩公司依系爭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總源公司給付147,000 元,及自11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總源公司如數給付,並分別諭知兩造得、免假執行,並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琜恩公司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稍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兩造上訴意旨分別就上開兩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琁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