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鼎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1號 抗 告 人 陳鼎今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抗告人與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聲字第171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