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陳志明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82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