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勳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