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百晨科技有限公司、黃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百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鑄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29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