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杉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212,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1,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