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李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高李貞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原告與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