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潘曉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潘曉筑 原告與被告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