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郭昭君、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君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84,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