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星碩工程有限公司、盧郁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星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