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國家海洋研究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