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簡家淦、簡家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簡家淦 被 告 簡家壎 周簡素雲 曾士原 兼吳炎坤承 受訴訟人 吳孟哲 吳孟達 吳怡萍 被 告 周伯超 周水上 周依青 曾雅竫 簡君純 簡育渟 簡綮廷 簡家聲 張雅君 洪士哲 簡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森公司)股份合計7,151股,而博森公司股份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4,405.94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4,526,877元(計算式:24,405.94元/股×7,151股=174,526,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5,8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