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孝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張孝慈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而被告開裕營 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6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75,3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展榮